sec2100 發表於 2018-1-9 23:11:49

漏水的與有過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9 23:12 編輯

2樓告3樓漏水侵害,但鑑定結果3樓與有過失7成

而參以防水協進會105 年6 月15日鑑定報告、105 年12月12日台(105 )防協會字第225 號、106 年7 月14日台(106 )防協會字第119 號函所載內容(見原審卷第49-94 頁、第158-159 頁、本院卷第142-143 頁),3 樓房屋客廳廁所結構體有滲漏水現象,且其排水管流至2 樓廁所門口上方處,接頭不良或有破裂致在使用水時或排水時至地坪及排水管內部,造成2 樓房屋廁所門口牆壁和天花板水分增加,長期滲透侵蝕之樓板層及加強磚造牆,造成局部結構體產生裂縫,水分會沿裂縫或損壞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使2 樓房屋天花板及牆面滲水並長期含水量增加,進而與水泥成分及空氣反應後形成壁癌;而3 樓房屋客廳廁所結構體有滲漏水現象,係因2 樓房屋天花板排水管未經專業建築師、技師等專業人員確認配置位置,因而改變原有隔間及原有設計管線排水本身負荷量,重新配置管線接頭不良、產生縫隙或有破裂所致。亦徵2 樓房屋屋主王桂生就2 樓房屋滲漏水所生之損害,亦與有過失,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及王桂生之過失程度及其等過失造成本件損害之原因力等因素,認為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應減為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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