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5-21 20:56:42

收取回扣一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經查:被上訴人何文煌亦知悉上訴人有諸多關係企業如鈺鋒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鈺鋒公司)、雅利基公司等,可資提供    進項發票予以處理系爭酒品款項,何需另借用與上訴人無相    關之帝利寶公司代為開立發票且還要多花2 萬元代開費用之    理。況帝利寶公司係何文煌與何冠淑共同設立之公司,業據    何文煌於本院刑事庭104 年自更(一)字第2 號案件審理時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134 頁反面);而何文煌於本院審理時係    辯稱上訴人公司、鈺鋒公司、雅利基公司都沒有記載系爭2    支酒品品項之發票,所以無法開立銷項發票,帝利寶公司是    籠統寫酒類就可以規避這問題云云(見本院卷105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 頁);然上訴人則陳稱其公司、鈺鋒公    司、雅利基公司都是做酒類,不用規避等語,是何文煌前開    所辯顯然啟人疑竇。上訴人甚至對何文煌以帝利寶公司向陸    海洋行公司請款一事毫無所悉,顯係何文煌刻意隱瞞上訴人    以遂行其收取回扣2 萬元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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