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2-20 10:32:00

夫妻間互有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2-20 10: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上字第303號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30日至上訴人之母房間翻
閱上訴人之存摺,固有未當,然上訴人於同年2月20日、同
年4月17日向被上訴人陳稱105年與張○外遇,並使張○受孕
(見原審卷第215、217頁),且上訴人106年所得為366萬41
10元(見原審卷第100頁),可見上訴人就其收入與外遇情
事,確有隱瞞,參酌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
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隱瞞收入,在外
偷情,並致偷情對象懷孕,被上訴人為明瞭上訴人之收入狀
況,而翻閱上訴人之存摺,非無正當理由,因認兩造就107
年5月30日之爭執雖各有可歸責之處,然上訴人之可歸責程
度顯然大於被上訴人,難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為不堪同居之
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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