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15 11:06 編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係於105 年1 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裁
定於105 年10月6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已如前述,
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債務人更生聲請視為清算
聲請,故本院自應調查其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3 年1 月
21日起至105 年1 月20日止之可處分所得及債務人與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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