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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9-7-17 10:31:58
要錢的對象不要找錯,原告找律師也不會贏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70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依前開書證資料 ,向系爭土地買賣雙方收取佣金者既為蘋果公司,並非被 告個人,則縱使原告確與蘋果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之間 ,存有關於平分買賣佣金之協議,其請求給付二分之一佣 金之對象,應係實際收取佣金之蘋果公司,然原告卻向被 告個人提起本件訴訟,洵非適法,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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