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6-28 22:54:19

更生補正文件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鄭雅云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1人×10份×51元=5,610 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民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與107 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
    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
    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
    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接受其
    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
    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最近
    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負擔等
    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
    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且列表成冊
    ,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
      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4 月2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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