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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9-6-19 08:42:26
更正標竿裁定書一份供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至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努力
工作以增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並依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
,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
生方案以供法院裁定認可而予以准許,避免更生程序嗣進行
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法院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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