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6-3 21:19:29

樂阩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金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獨立董事尹啟銘辯以:原告僅以系爭財報不實即主張伊未盡    實質審查之內部管控義務,然內部控制失效實無法歸咎於董    事,況董事並無確保財務報告正確性之法定義務,依證交法    第20條第1 項應由發行人即樂陞公司負確保財務報告正確性    之義務,伊非該條項規範之對象,系爭財報經會計師出具允    當或無保留意見報告,伊信賴專業分工是受欺瞞而不知,已    善盡注意義務且有正當理由確信系爭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之情,伊並無故意過失,符合證交法第20條之1 第2 項免責    規定。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乃經濟上損失,不得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求償;伊無故意、過失,且證交法第    20條之1 應優先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而為適用,原告依公司法    第23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85 條為請求即屬無據    。原告於105 年8 月3 日新聞媒體報導樂陞公司公開收購失    敗股價大跌後方購買股票,不具交易與損失因果關係,原告    亦顯與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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