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2-3 21:02:50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現行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20 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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