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4-12 07:55:44

銀行法第29-1條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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