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3-22 12:25:09

二審怎麼下判決主文、如何下結論?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22 12: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297號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一)駁回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後開第二項本訴部分,(二)反訴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三)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一)部分,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廢棄(二)部分,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其餘之上訴駁回。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負擔。關於反訴部分(含追加之訴),由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sec2100 發表於 2019-3-22 12:25:38

綜上所述,臺大新竹分院於本訴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2 項約
    定,請求漢榮公司給付3 萬10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5 年4 月20日(支付命令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而漢榮公司依系爭契約第3 條
    第1 項、第11條第1 項第2 款、第16條第3 項約定,反訴請
    求臺大新竹分院給付114 萬3,318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5 年11月5 日(原審卷二第166 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
    本訴上開應予准許及反訴上開不應准許其中64萬3,968 元本
    息部分,為臺大新竹分院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第3 項所示。又本院所命給付未
    逾150 萬元,漢榮公司不得上訴第三審,原審駁回臺大新竹
    分院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結論尚無不合,仍應予維持。至
    本訴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及反訴上開不應准許其中49萬
    9,350 元本息部分,原審為臺大新竹分院、漢榮公司敗訴之
    判決,均無不合。臺大新竹分院、漢榮公司上訴意旨分別就
    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各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其
    上訴。又漢榮公司就處理廠變更所增加之處理費49萬9,350
    本息部分,於本院追加依情事變更原則為同一請求,亦無理
    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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