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2-3 15:37:43

離婚協議書可否強制執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7 21:17 編輯

被告之詞:
又原告上開行為,係挾人數及法律專業之優勢地位,以強勢言行迫使被告配合,在此不法威嚇之下,被告並無自由意志可言,當時簽具之離婚協議書亦係出於意思表示不自由下所為,自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該簽具離婚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且自事發後,被告已多次向原告表示不接受上開離婚協議書之約定內容,主張遭到不法侵害,並預告不欲辦理離婚登記,拒絕原告邀約到戶政事務所等事實,足證被告業已撤銷該簽具離婚協議書之意思表示,系爭離婚協      議書業已歸於無效,原告以此無效之協議書資為訴請離婚之證明,顯然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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