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3-4 10:53:27

容積移轉契約書、公證法第71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迭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71條之規定闡明契約約定之    法律意義及效果後,確認兩造均承認契約內容與其真意相符    ,始簽名蓋章等情無訛。足見原告2 人與被告間就買賣系爭    房地並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堪信系爭房地買    賣契約應與兩造之真意相符而有效成立等情,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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