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s Archiver
論壇
›
不動產上的相關權利
› 容積移轉契約書、公證法第71條
sec2100
發表於 2019-3-4 10:53:27
容積移轉契約書、公證法第71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迭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71條之規定闡明契約約定之 法律意義及效果後,確認兩造均承認契約內容與其真意相符 ,始簽名蓋章等情無訛。足見原告2 人與被告間就買賣系爭 房地並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堪信系爭房地買 賣契約應與兩造之真意相符而有效成立等情,至為明確。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容積移轉契約書、公證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