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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9-3-1 23:45:15
原告本訴輸,反訴也輸,上g2的案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陸勝文
訴訟代理人 呂錦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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