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2-21 10:38:25

債清條例42條: 12m以上的債,只能走清算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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