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1-14 07:07:27

大昌開戶契約第11條

第十一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一、甲方除應依本契約第七條之規定於開戶時或進行交易前繳存各類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外,若乙方認為風險控管上有調整甲方保證金之必要時得通知甲方追加保證金,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內容及規定時限內全額繳交追加款項。二、甲方受乙方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時,盤中應立即補足,盤後應於乙方發出追繳通知之次一交易日上午 12:00 前繳交全額追加款項;若於盤中出現急漲或急跌之狀況致乙方不及通知甲方繳交保證金時,乙方得逕行強制反向平倉,無需徵得甲方之同意。三、繳交追加保證金通知於主管機關核准或交易人約定之方式送達甲方在乙方所留存之應受通訊處所、號碼後,即生效力;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閱讀阻卻乙方處分甲方部位之權利,若因任何理由致乙方之通知無法到達甲方,乙方仍得處分甲方之部位,所生之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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