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1-13 16:27:45

大昌開戶契約第16條


第十六條 契約之修訂、終止或解除一、遇有法定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本契約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契約之一部份或全部。二、如非因法定原因而修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於收到該修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通知日起三日內向乙方以書面提出異議,如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該契約自甲方收受當日起生效力。三、本契約修訂、終止或解除而發生之效力不及於契約生效前已進行之交易。但因法定原因而修訂、終止者,不在此限。四、本契約生效後,任何經正式書面方式所為之附件、約定或備忘錄等變更、修正或補充本契約之文書應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生效後之效力與本契約相同,雙方應共同遵守其相關規定,對於該等規定之違反應視為本契約之違反。五、本契約各項修款規定效力皆具可分性,其中任何規定內容之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瑕疵,其影響僅及於該一瑕疵規定本身,本契約之任何其他規定內容及效力皆仍然有效拘束甲乙雙方不受該瑕疵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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