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2-27 22:10:04

是職災未必一定就雇主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7 22:18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且證人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      心職業衛生科勞動檢查員游淳淼於偵查時證稱:本次檢查      中並未看到被告宏亞公司有明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同條第2 項第1 款之情形,被      告宏亞公司亦有制定預防危害發生之計畫書等語明確(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324號卷第55-56 頁      ),再審酌原告任職時會輪流從事生產線上各項工作,並      無連續數日均從事同樣工作導致同一部份之骨骼肌肉需長      期重複使用之情況,有原告之排班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一第105 頁)。是被告宏亞公司既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之情事,難認被告宏亞公司對原告所受之職業災害有過失      ,則原告主張被告宏亞公司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      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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