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2-26 12:02:56

107訴2846號判決(0209事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6 12:03 編輯

經查,被告於107年2月9日於系爭帳戶內留倉復華滬深300ET    F期貨契約35口,經原告於同日9時4分59秒查詢結果,系爭    帳戶可用保證、權益數及權益總值均已呈現負值,另風險指    標為-13.96,低於交易所所規定之下限25%,有同日該時間    之盤中權益數查詢資料在卷(院卷第105頁),原告乃於同    日上午9時5分21秒許至,執行反向沖銷系爭帳戶未平倉部位    26口(其餘9口為被告自行平倉),又原告強制平倉成交價格自21.6元、21.5、21.4、21.35元不等,有買賣報告書、 成交交易表在卷(院卷第61、63、107頁),堪認屬實。至被告固抗辯原告擅自以跌停價額砍倉云云,惟依上揭系爭契    約約定,原告於通知被告催繳保證金未經補繳時,有權代被告執行反向沖銷作業,原告本件代為強制平倉確屬有據。至於最後交易價格係期貨交易市場買賣雙方經交易所撮合的價    格,非交易人所得自行決定或當時能預料其後價格走向,且原告執行強制平倉之際,交易價格顯現下跌趨勢,被告自己同日也決定進行砍倉,是原告以當時交易價格進行平倉,亦無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被告認為如原告延緩平倉,依    當日之交易即時線圖顯示(院卷第123、125頁),將可減少其損失達5、60萬元云云,自屬事後之見,無以真實反應交易當時市場實際狀況,尚不能據此認為原告所為強制平倉有    違反法令或契約之處,被告所辯亦無足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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