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原則上不用聲請假執行
本件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關於原告請求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及酌定親權部分,顯非屬財產權之請求, 當無假執行之適用。而關於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給付 將來扶養費部分,亦因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所為 之本案裁判,本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無待確定,性質上不生 假執行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修法意旨、家事事件法 第186 條第1 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參照),故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假執行,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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