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1-23 10:59:42

違建者取得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23 11:07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


應可認162 號建物係胡國清向該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並由胡國清出資建築,而由胡國清原始取得162 號建物所有權,胡國清即一加一      五金百貨稱胡國清僅係代盧姿樺承租162 號建物云云,      殊無足採。至廖本常雖稱與胡國清約定162 號建物要登記在廖本常名下,惟162 號建物既未辦理保存登記,且無證據顯示胡國清於162 號建物建築完成後,有向廖本常表示將該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廖本常之意      ,則162 號建物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自仍屬出資興建之胡國清所有,胡國清即一加一五金百貨辯稱162 號建物所有權屬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云云,亦無      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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