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1-12 21:34:28

相當因果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377號


又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      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      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      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      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      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      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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