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6-24 21:30:08

法院推翻評議中心的例子(兼論保險法64條)



被上訴人於本院陳稱「伊平常並無症狀,也還在正常工作,    101年1月7日當天伊一直昏睡,醒來後脖子無法轉動,起先    以為是落枕,後來發現兩邊不對襯,才去就醫,被上訴人沒    有發燒也沒有疼痛狀況,真正的病理報告是在101年2月18日    確診的」(本院卷第42頁),參酌被上訴人就醫時雖主訴左    側頸部腫塊2週及左側口腔潰瘍數月,惟其所述平日並無疼    痛或發燒症狀,衡以被上訴人並未具備專業醫療知識,且在    此之前亦未曾就此症狀就醫,僅係於101年1月7日就醫時向    醫師陳述其身體之狀況而已,自難僅因其就醫時之主訴,推    定其於投保前或等待期間即已知悉有罹患癌症之情事,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云云,洵無可採。

台南g2 103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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