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6-19 08:09:24

期交法64條的受託契約




第六十四條(受託契約之簽訂)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sec2100 發表於 2018-7-24 13:25:34

       
第六十四條(受託契約之簽訂)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
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
拒絕其委託。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期交法64條的受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