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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8-6-10 11:32:02
你要我支票,我要你拿本票來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08號
再者,票據制度 乃以將票據用為付款工具同時俾利告訴人債權之設計,被 告葉煜庭既於商借支票時簽發本票供告訴人收執,則縱事 後無法如期還款,告訴人猶可持本票聲請向民事法院聲請 裁定取償,並非僅因被告一時無法履行債務,即受到終局 財產損害,更不能憑此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即倒果為因 ,據以推論被告葉煜庭自始即有欺罔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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