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6-4 22:22:38

假扣押裁定不因廢棄而受影響,除非確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六號


準此,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曾經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經債權人執以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者,不論該准許假扣押裁定係原法院所為,或抗告法院自為裁定者,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是抗告法院自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雖因再抗告法院廢棄其裁定,而失其效力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在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未駁回確定前,已據該抗告法院裁定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仍不受影響,債務人此時自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聲請撤銷已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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