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5-29 16:14:06

20110805當時,康和用限價平倉反而不委?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9 16:2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not sure if it's part of the verdict or defendant's argument:


則被告康和期貨公司未為強制平倉,反對原告不利,故    強制平倉係停損點之設定,此於風險性高之期貨買賣尤為必    要,可控制投資人之損失,自不得以事後結果推論強制平倉    之時點正確與否,換言之,原告強制平倉,確屬合理有效之    風險控制方式,而不得以其強制平倉之結果論斷其利弊。是    原告未於盤中隨時補足保證金,其於其帳戶之保證金維持率    低於25%時,顯已符合強制平倉之約定,且強制平倉之方式    於當時而言係合於控制風險之有效方式,則被告康和期貨公    司未市價而以限價強制平倉之行為,雖違反受託契約約定,    然並未因此損害原告權利,自難據此即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    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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