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5-26 21:08:42

消債條例45條及16條以及全文連結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18 10:5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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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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