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5-11 10:44:34

投資失利的責任仍應受責任範圍因果關係規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60號



被告的話:

退萬步言,縱認原告所受之損害與不法行為間具備責任      因果關係,原告亦未舉證說明損害與不法行為間之損害      因果關係。按關於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學者王澤      鑑於其所著「侵權行為法」一書,曾作如下闡釋:「責      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區辨,可供認識      二者的體系地位及功能。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屬構成要件      (Tatbestand),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尚須受違法性及      有責性(故意或過失)要件的規範…」、「至於責任範      圍果關係,則屬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問題,與加害人的過      失無關,因其具有合理限界加害人賠償責任的重要機能      ,涉及法律上的價值判斷,而為學說與實務爭論的重點      。」文中並輔以司法院院字第166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158 號、56年台上字第3080號判決資為佐證      。因此,縱認被告花旗銀行與張心潔應對原告所受之損      害負責,原告仍應舉證說明具體何次交易之損害應由被      告等負責,不能攏統地謂西元2011年4 月至11月間所有      投資失利之損害皆可歸責於被告花旗銀行與張心潔。

sec2100 發表於 2019-7-16 12:24:3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6 12:46 編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d:
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之
    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此因果關係有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及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分,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屬侵權行為構
    成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

關於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前大法官王澤鑑教授分為二
    種,一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一為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所謂「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指可歸責的行為與權利受損害
    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指權利受侵
    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亦即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屬構
    成要件,所欲斷定的是「權利」受侵害是否因其原因事實(
    加害行為)而發生,因權利被侵害而發生的損害,應否予以
    賠償,係屬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所欲
    認定的不是「損害」與「其原因事實」(加害行為)的因果
    關係,而是「損害」與「權利受侵害」間的因果關係,易言
    之,即因權利受侵害而生之損害,何者應歸由加害人負賠償
    責任的問題,乃屬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問題(詳見王澤鑑,侵
    權行為法第一冊第214頁至216頁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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