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行 發表於 2017-3-27 10:15:30

拆除wb也是一種處分,要全體同意


裁判字號:86 年度台上 字第 400 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要旨: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如房屋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規定,其拆除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苟系爭房屋係古乞食等人於日據時期所分別建造,分別屬古乞食等人所有,則古乞食等人死亡時,為其遺產,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系爭房屋之拆除自應得古乞食等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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