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5-7 12:38:51

開戶契約主張營業員不法行為不負責,AGST消保法12及細14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至於被上訴人前於鼎康公司開戶時,固曾出具聲明書,載明未將股票、股票保管條、存摺、開戶印章、帳戶交付予業務人員保管、持有、使用,如私下與業務人員有上開不合法或不合規定之情事,因此致生任何損害,概與該公司無涉等語,惟該聲明書係鼎康公司單方預訂用於同種類契約之條款,而由需要訂約之他方依照該預定條款而訂立之附合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其約定免除鼎康公司之責任或被上訴人拋棄求償權利,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堪認其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應認該部分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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