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附隨性(不因移轉而失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24 21:09 編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 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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