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0-20 23:34:58

公司不可能有人格權受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20 23:46 編輯

非財產上損失200萬元: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民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由於被告蓄意違約,導致原告方為了本件修女院開發    計畫進行,投入相當大心力,甚至為此欠下人情債,此部分    受有非財產上損失計新台幣200萬元等語,查,原告宜蘭水牛公司為法人組織,並無人格權受侵害之事實,其此部分請求即難認有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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