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0-15 11:39:59

使用上及構造上的獨立性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15 11:42 編輯

而所謂使用上之獨立性,乃指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又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以助    其效用而未具獨立性之次要建築而言,諸如依附於原建築而增建之建物,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廁),或僅具構造上之獨立性,而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並常助原建築之效用(如由外部進出之廚廁)等是。此類附屬建物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之規定,應由原建築所有人取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而依附於原建築之增建建物(如可獨立出入之頂樓加蓋房屋),或未依附於原建築而興建之獨立建物,則均非附屬建物,原建築所有權範圍並不擴張及於該等建物。判斷增建部分,是否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須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增建部分之面積、隔間及向來之利用狀況,暨增建部分之利用機能與原有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等情形定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41 號判決、10    3 年度台上字第919 判決參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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