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9-12 21:01:39

僱傭關係之er受領遲延,仍須給付薪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12 21:19 編輯

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前段、第235條及第2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無須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公司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非合法,已如前述,被告公司前揭終止行為雖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然已足徵被告公司有為預示拒絕受領原告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而原告在被告公司違法解僱前,主觀上並無任意去職之意,客觀上亦繼續提供勞務,堪認原告已將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被告公司,為其所拒絕。則被告公司拒絕受領後,即應負受領遲延之責,原告無須催告被告公司受領勞務,被告公司復未再對原告表示受領勞務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公司已經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給付薪資與原告。

tpe106,重勞訴,11

sec2100 發表於 2018-1-19 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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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
      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
      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
      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
      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
      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 條前段
      、第235 條及第23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不法解僱勞
      工,應認其拒絕受領勞工提供勞務之受領勞務遲延。勞工
      無補上開期間服勞務之義務,並得依原定勞動契約請求該
      期間之報酬(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參照)
      。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離職,勞工在雇主違法解僱前,主
      觀上並無任意去職之意,客觀上亦繼續提供勞務,則於雇
      主拒絕受領後,應負受領遲延之責。勞工無須催告雇主受
      領勞務,且雇主於受領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
      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勞工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
      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勞工無須補服勞務,自得
      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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