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4下午,李寶堂G3J
民訴188、189。合意停止期間,法官定了庭期,BAR未聲明續行訴訟。受命J。四個月未聲明續行,就撤回。 法官自定庭期,但是在四個月內定四個月外的。 履約保證金還給廠商就不能追繳,但g2認為可以追繳。定作人在bar在g2也主張就算不能還,也能主張不得當利。但g2 bar知道有不當得利,但為何不主張?用選擇合併,散彈打鳥會打到。 97/268,挑園國宅,有買但沒有移轉所有權,15年的請求權時效過了。政府為時效的抗辯,g1和g2都判桃園政府贏。 帝王條款還是要主張。 情事變更,強執法14,強制程序結束,就要做情事變更。 未經認可外國法人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權利能力。 非法人團體沒有權利能力,這樣公平嗎? 學者用涉民法14條,可以承認外國法人的權利能力。但g3判例認為沒有權利能力。g3用民總施行法15條來轉,認為要負責,也能夠有權利。
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