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行 發表於 2017-3-17 11:52:35

原告先位為87條確認買賣不存在,備位為244塗銷稅籍登記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係主張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拓公司)與其餘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坐落新
    北市中和區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買
    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規定,該等買賣應
    屬無效,而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契約不存在,
    並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規定,代位被告華拓公司請求
    其餘被告塗銷系爭建物之稅籍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納稅義
    務人為被告華拓公司;備位聲明則主張縱認被告間就系爭建
    物所為買賣契約有效,然其等間之買賣行為有害原告對被告
    華拓公司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
    系爭建物之買賣債權行為物權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建
    物之稅籍移轉登記等。

裁定有專屬管轄的適用,移送新北地院

劉行 發表於 2017-3-17 12:27:09

案例改編:

甲為乙的債權人。乙和丙有一筆土地交易,甲認為該筆交易為民法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退步言之,縱使成立,甲亦可以244詐害債權而撤銷。因此,甲向台北地院起訴,先位之訴為87條,備位之訴為244條。該土地在新北,乙之戶藉地在台北。請問,台北地院應否裁定移送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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