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6-6 11:50:39

關於營業秘密的舉證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6-6 12:19 編輯

按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僅須因法律行為(如僱傭關係)取得
    營業秘密而洩漏者,即為侵害營業秘密,不以發生實害結果
    為必要。惟因鑑於取得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證據不易,其證
    明度應可降低,然仍應注意被告對原告所提之證據(以情況
    證據居多)是否已有提出說明,倘有,並應令其舉證,以平
    衡兩造間之舉證責任,俾發現真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96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

ntp 105訴1714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關於營業秘密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