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4-19 11:40:24

押租金很類似履約保證金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24 21:50 編輯

按押租金(即履約保證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
    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
    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租賃物已返還,承租人無債務不履行情
    事,且押租金尚有餘額時,承租人即得請求返還,承租人如
    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
    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
    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16
    30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17-11-24 22:11:19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5號

雙方如在契約有約定,承租方違約,對方終止契約,押租金不能返還約定,則LE通常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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