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金很類似履約保證金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24 21:50 編輯按押租金(即履約保證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
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
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租賃物已返還,承租人無債務不履行情
事,且押租金尚有餘額時,承租人即得請求返還,承租人如
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
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
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16
30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5號
雙方如在契約有約定,承租方違約,對方終止契約,押租金不能返還約定,則LE通常會敗訴。
頁:
[1]